关于推理小说的一点随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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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说到推理的比例问题。犯罪,或者说刑侦文,被包含在推理大范畴之下,证明其存在一定的推理比例在其中。其实不仅仅是里,现实生活中的刑侦也同样将推理应用的十分到位。 于一些纯推理,犯罪里的推理是拆成小块,遍布全文的,而非集中突击推理,破案者一定要犹如一部针孔摄像头一样,隐秘的记录下来被观察者的每一个细微动作,包括A今天挖了3次鼻屎,第一次用小手指,第二次用食指,第三次用大拇指结果挖出了鼻血这种小事,让每个人犹豫拍电影试镜一样在自己眼前忸怩作态一番,一副毫无头绪状,最后必然煞有介事的把所有演职人员叫到一起,围成一圈,然后一指其中一人,大吼一声,真凶就是你!继而蹦豆子一样噼里啪啦说自己如何从一开始就发现端倪,继而一路装傻充愣,装疯卖傻,直到最后一刻,该死的不该死的都死得差不多了才跳出来公布结果,并且推理精准到凶手杀人前是不是鼻子很痒,想没想过要喝杯咖啡这种内心世界的东西都猜得一清二楚。 这些都是努力夸大后,为了制造戏剧效果才会有的,而且仅限于中短篇幅。例如暴风雪山庄式的推理,如同密室一样的,没有任何侦查手段可以派上用场,只能靠纯逻辑来解决问题。这样的设定,在阿加莎的年代是非常吸引人的,毕竟那个时代刑侦技术落后,无论警察还是侦探,破案靠的,好听一些叫推理,不好听就是猜。时代发展到了现在,随着读者法律意识的健全,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,一个全盘推理却毫无技术支持的故事,将无法收场。读者会问,你连证据都没有,光推测凶手是我,我